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小字第2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小字第22號
- 原告
- 鍾雅芳
- 訴訟代理人
- 鍾愛芳
- 被告
- 烜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0,000元。惟被告公司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中和區,有臺灣銀行營業部營存密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卷足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