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小字第40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屏小字第400號
- 原告
- 臺豪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行義
- 訴訟代理人
- 伍紫迎
- 被告
- 洪清山
- 被告
- 洪李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陸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4 年9月4日發放薪資媒體轉帳時,因行政疏失而誤將新進員工簡志宇之薪資新臺幣(下同)12,166元匯入已離職員工洪嘉鴻之帳號。因洪嘉鴻離職後於101 年7月6日死亡,未婚並無子女,被告二人為洪嘉鴻之父母,依法為洪嘉鴻之繼承人,為此依不當得利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金額等情,業據提出公司基本資料、第一銀行媒體資料劃撥轉帳提送單、媒體資料劃撥轉帳明細表、第一銀行存摺封面、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