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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救字第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施君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救字第3號

聲請人
鄭啟明
相對人
亞東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提起消費爭議訴訟,經本院以104年度屏補字第112號民事事件受理中,惟聲請人生活困難,全戶為屏東縣政府列冊之中低收入戶,實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又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見本院卷第8至10頁),聲請人於民國101、102年間無任何所得,名下固有2筆房屋及1筆汽車等財產,惟其中1筆係聲請人現自住之門牌號碼屏東縣內埔鄉○○路000巷0號房屋,現值僅新臺幣(下同)3,866元,另1筆房屋則屬公同共有,非得自由處分、收益,且汽車係86年間出產,價值甚低。佐以聲請人現為中低收入戶,而其同居之未成年子女同為低收入戶列冊人口,復有屏東縣內埔鄉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4頁),是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且同居之家屬亦無能力扶助聲請人,應屬非虛,堪認聲請人無籌措支付訴訟費用之能力。又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消費爭議訴訟事件,現已由本院受理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4年度屏補字第112號卷宗查核屬實,並有民事起訴狀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至2頁),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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