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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簡字第1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程士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139號

原告
惠成工程行即樊繼容
訴訟代理人
樊紅利 同上
被告
程文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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