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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簡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
    程士傑

  • 原告
    惠成工程行即樊繼容
  • 被告
    程文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139號原   告 惠成工程行即樊繼容 訴訟代理人 樊紅利  同上 被   告 程文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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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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