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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簡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吳思怡

  • 當事人
    張靜惠即甲鼎工程行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289號原   告 張靜惠即甲鼎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複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易志律師 被   告 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等上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康鈺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5年7月28日下午4時10分 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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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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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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