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簡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吳思怡
- 當事人張靜惠即甲鼎工程行、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289號原 告 張靜惠即甲鼎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複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易志律師 被 告 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等上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康鈺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5年7月28日下午4時10分 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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