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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簡字第28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289號

原告
張靜惠即甲鼎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複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易志律師
被告
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等上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康鈺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5年7月28日下午4時10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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