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簡字第28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289號
- 原告
- 張靜惠即甲鼎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劉家榮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福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易志律師
- 被告
- 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謝等上
- 訴訟代理人
- 康進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康鈺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5年7月28日下午4時10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28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5年7月28日下午4時10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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