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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簡字第330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劉子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33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上和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青蓉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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