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簡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韓靜宜
- 當事人陳進福、盛貽熱浸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386號原 告 陳進福 訴訟代理人 郭平貴 被 告 盛貽熱浸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建宗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簡易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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