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
    李麗芳

  • 當事人
    張靜惠即甲鼎工程行屏東東山河管理委員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199號原   告 張靜惠即甲鼎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易志律師 被   告 屏東東山河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為國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康鈺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