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19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199號
- 原告
- 張靜惠即甲鼎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劉家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易志律師
- 被告
- 屏東東山河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劉為國
- 訴訟代理人
- 康進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康鈺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