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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19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李麗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199號

原告
張靜惠即甲鼎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易志律師
被告
屏東東山河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為國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康鈺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法 官 李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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