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39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392號
- 原告
- 臺灣常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尚祐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 元;逾10萬元至100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1萬1,2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2,42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