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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39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韓靜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392號

原告
臺灣常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尚祐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 元;逾10萬元至100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1萬1,2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2,42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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