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6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程士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62號

原告
盧明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張德源即金順億商行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