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6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62號
- 原告
- 盧明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張德源即金順億商行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