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6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66號
- 原告
- 莊玉燕
- 被告
- 上禾興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建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8日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零捌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792元後,尚需補繳208元(計算式:1,000元-792元=20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