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李麗芳
- 法定代理人林雪雅
- 原告紅妝巧梳接髮沙龍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何淑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7號原 告 紅妝巧梳接髮沙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雅 被 告 何淑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0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書記官 溫訓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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