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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7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李麗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7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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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雪雅
被告
何淑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0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李麗芳

                 書記官 溫訓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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