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簡字第44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446號
- 原告
- 李明祺
- 被告
- 百年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景裕
- 被告
- 陳永倫即陳瑞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屏補字第250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5 年7 月7 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各1 紙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至32頁);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及收費答詢表各1紙存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3至34頁),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