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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簡字第44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韓靜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446號

原告
李明祺
被告
百年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景裕
被告
陳永倫即陳瑞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屏補字第250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5 年7 月7 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各1 紙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至32頁);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及收費答詢表各1紙存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3至34頁),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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