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簡字第70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704號
- 原告
- 康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金旆
- 相對人
- 長浤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曉育
上列當事人間給請求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之日起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460 元,此裁定已於105 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及收費答詢表各1 紙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至28頁),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