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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吳思怡

  • 原告
    王坤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10號原   告 王坤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潤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承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遺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0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惟原告於起訴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5 年度屏救字第1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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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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