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28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282號
- 原告
- 港都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倪蓓蓓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廣告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43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劉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