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29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297號
- 原告
- 蔡茂森
- 法定代理人
- 邱翊琪
- 訴訟代理人
- 陳欣怡律師
- 被告
- 鴻運聯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永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運聯邦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屏東簡易庭法 官 韓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