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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390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韓靜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390號

原告
環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曾國豐即豐農鑿井機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8214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2,1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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