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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9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劉子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93號

原告
唯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玉如

上列原告因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歐維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4 年度司促字第1376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2,0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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