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勞簡字第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勞簡字第9號
- 原告
- 蔡茂森
- 法定代理人
- 邱翊琪
- 訴訟代理人
- 陳欣怡律師
- 被告
- 鴻運聯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金蓮
上列當事人請求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受有職業災害,起訴被告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新臺幣23萬4,000 元,惟被告之主營業所設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1 樓,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頁)。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