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小字第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劉子健
- 法定代理人黃楷茗
- 原告馥華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勝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小字第349號原 告 馥華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楷茗 被 告 陳勝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扣押款,惟被告之住所地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有戶籍謄本1 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溫訓暖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小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