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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小字第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劉子健
  • 法定代理人
    黃楷茗

  • 原告
    馥華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勝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小字第349號原   告 馥華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楷茗 被   告 陳勝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扣押款,惟被告之住所地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有戶籍謄本1 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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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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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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