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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小字第349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劉子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小字第349號

原告
馥華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楷茗
被告
陳勝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扣押款,惟被告之住所地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有戶籍謄本1 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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