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小字第34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小字第349號
- 原告
- 馥華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楷茗
- 被告
- 陳勝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扣押款,惟被告之住所地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有戶籍謄本1 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