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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簡字第18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韓靜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181號

上訴人
歐維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靖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唯統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8 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萬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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