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簡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181號上 訴 人 歐維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靖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唯統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8 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萬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蘇雅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