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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簡字第49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劉子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4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芳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即反訴原告
董順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文艷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9 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本訴部分上訴人芳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至反訴部分上訴人董順宸上訴利益為72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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