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簡字第56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562號
- 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 訴訟代理人
- 葉元昌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益
- 被告
- 威昇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2月28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民事簡易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56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2月28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民事簡易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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