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10號原 告 王坤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潤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承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遺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0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惟原告於起訴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5 年度屏救字第1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