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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10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10號

原告
王坤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潤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承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遺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惟原告於起訴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5 年度屏救字第1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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