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18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189號
- 原告
- 大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昭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佛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7萬5,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併請原告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