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189號原 告 大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昭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佛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7萬5,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併請原 告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