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2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23號
- 原告
- 吉富得包裝器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娥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益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4 年度司促字第1102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1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0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