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23號原 告 吉富得包裝器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娥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益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4 年度司促字第1102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1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0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