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31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311號
- 原告
- 東承陽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仁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明規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6224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 萬4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