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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
    韓靜宜

  • 原告
    林明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42號原   告 林明祥 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主張對被告潘光貴所有坐落屏東縣高樹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被告潘慶雄所有同段547-322地號土地、被告賴秋童所有同段547-321地號土地、被告廖明山所有同段547-110地號土地、被告廖昱勛所有同段547-14地號土地、被告泰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同段547-146、547-99地號土地、被告潘光 興所有同段547-326地號有通行權存在,通行之面積各約為30、70、60、54、34、17、58、54、138、26平方公尺。又上開各土地除同段547-321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500元外,餘皆為每平方公尺45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6至32頁)。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即應核定為24萬6,450元【計算式:500×60+450×(30+70+54+34+17+58 +54+138+26)=246,4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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