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439號原 告 益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坤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醫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7,3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3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屏東簡易庭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