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43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439號
- 原告
- 益翔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坤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醫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7,3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劉子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43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醫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7,3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劉子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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