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簡字第15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韓靜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屏簡字第150號

原告
漢陽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依伶
訴訟代理人
林信昌
被告
恩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浩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柒仟肆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3 月7 日向原告訂購仁德服務區天橋外觀整修工程之兩側階梯結構、不銹鋼扶手、新設方格柵等1 批,含稅後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65萬8,641 元;嗣於同年6 月17日再向原告追加訂購方格柵1 批,含稅後金額為12萬2,220 元,惟被告僅給付原告貨款34萬3,443 元,尚積欠43萬7,418 元未付。為此,爰請求被告給付貨款43萬7,418 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漢陽鋼鐵工程有限公司105 年9 月5 日漢陽發(105 )字日恩仁德0905-1號函1 紙、漢陽鋼鐵工程有限公司、漢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報價單、郵局存證信函各2 紙、統一發票(三聯式)3 紙、漢陽鋼鐵工程有限公司、漢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105 年5 月、105 年6月請款明細單各1 紙等件在卷為證(見彰化地方法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9418號卷第3 至11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實在。從而,原告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3萬7,418 元,及自105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職權宣告假執行。另訴訟費用額4,740 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