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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簡字第304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麥元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304號

上訴人
楊張秀梅
上訴人
視同上訴人 摩根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宏
法定代理人
楊清義
法定代理人
黃 祥
訴訟代理人
楊蕉發

      楊惠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 年度屏簡字第304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被上訴人即原告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係欲確認上訴人即被告楊張秀梅、摩根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摩根公司)間設定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登記,就上訴人即被告之一造,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故上訴人楊張秀梅所為上訴之效力,自應及於摩根公司,故摩根公司應視同上訴人。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0,7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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