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小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小字第135號原 告 環揚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岳谷 被 告 尚海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昇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106 年度屏補字第2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06 年1 月16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屏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本院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