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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小字第228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小字第228號

原告
蔡秀明
被告
方金花
代理人
鄭婷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95 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小字第228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押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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