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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簡字第348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劉子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348號

原告
藍信民
被告
新創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宗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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