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簡字第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麥元馨
- 法定代理人劉克昌、廖月友
- 原告原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建濠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屏簡字第522號原 告 原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克昌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 被 告 建濠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月友 人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柒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伍佰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建濠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濠源公司)就其承攬之「屏東市民生路(演藝廳前至永福路全路段)道路景觀及人本環境後續改善工程(第一期)」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向原告購買燈具設備,雙方並於民國103 年7月24日簽署買賣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被告建 濠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對於系爭契約之一切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原告已於104年8月陸續交貨完畢,系爭工程亦於104 年12月2日經業主驗收合格,詎被告建濠源公司仍積欠貨款 新臺幣(下同)472,500元(下稱系爭貨款),為此請求被 告建濠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廖月友連帶給付上開貨款,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72,500元,及自104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㈠、被告建濠源公司則以:依據系爭契約,原告就所供應貨品應保固3年,惟原告交付之燈具有如附表所示之瑕疵,被告建 濠源公司業已先行修復,此部分支出費用應與原告系爭貨款相互抵銷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廖月友則以:系爭契約關於法定代理人姓名欄部分空白,被告廖月友自無負連帶保證責任之約定意思可言,上開連帶保證約定依民法第247條之1第2、4款規定應屬無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於103年7月24日簽訂系爭契約,原告交付貨物完畢後,系爭工程亦業經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於104年12月1日驗收合格,於104年12月30日撥付尾款,被告建濠源公司迄未 給付原告系爭貨款等情,有系爭契約書、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107年1月11日營署南南字第10733000056號函覆及報 告書、發包工程竣工計價單、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等件在卷可佐(本院卷第6-10、59-64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 信為真實。被告建濠源公司抗辯原告交付貨物有如附表所示瑕疵,可歸納為⑴景觀燈桿螺絲過短,導致景觀燈桿鬆脫;⑵燈具設計不良導致漏水、過熱,使變壓器故障、燈泡燒燬;⑶LED燈不亮等3類,經本院協調兩造整理爭點為:㈠景觀燈桿原告有無設計瑕疵導致螺絲過短而使燈桿掉落?㈡景觀燈、路名牌燈燈泡燒燬或不亮,是否因原告配置不良導致漏水,致變壓器故障?㈢LED燈不亮是否為原告商品瑕疵(本 院卷第282頁背面)?茲說明本院判斷如下。 四、法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如係原告主張權 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舉證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訴,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次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 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 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民法第354條亦有明定。本件原告主張業已依契約交付買賣 商品,為被告所不爭,惟辯稱商品有如附表所示瑕疵,原告應負保固責任等語,則被告就「原告交付如附表所示商品時,商品已有如其所述之瑕疵或不具備原告所保證之品質」此一有利於被告之事實,依前揭說明,自應負舉證責任。 ㈡、查系爭契約約定原告應自103年10月起分批交貨,被告建濠 源公司亦於103年9月23日給付定金,並依序於103年11月10 日、104年1月8日、5月25日、8月14日給付貨款,系爭工程 並已於104年12月1日驗收合格,則被告建濠源公司最後一次給付貨款(發票日期104年8月14日,支票發票日為104年9月30日)距其主張如附表所示瑕疵之最早發現時間(105年7月11日)已達將近1年之久,被告建濠源公司雖以如附表所示 瑕疵均係商品交付時已經存在云云置辯,惟系爭契約買賣商品為公用道路燈具,屬於一年365天、每天持續使用10-12小時之物,期間自不乏風吹雨淋,以被告抗辯之瑕疵內容(燈桿鬆脫、漏水過熱、LED燈不亮)而言,如於交付時已存在 影響商品效用或價值之瑕疵,實無可能須待交貨一年後始行發現。且LED燈不亮部分,被告建濠源公司未能舉證原告交 付商品有何瑕疵,僅由證人葉建宏證稱聽說是IC板故障等語,然被告建濠源公司抗辯故障時間距離原告交貨、被告建濠源公司通過驗收均已一年以上,實無證據足認此係原告交付時之商品瑕疵。 ㈢、另證人吳榮峰亦於本院證稱:我是製作本件景觀燈、路牌燈的協力廠商,我做照明燈具已經23年,本件承包商說景觀燈有掉落情形,我有一同會勘,會勘完畢發現是因為裝設位置遭到車輛撞擊導致,且我在現場發現裝設的螺絲有長短不一、生鏽,使用非附屬螺絲的情形。景觀燈臂及燈桿厚度只有1.1公分,因為燈桿是密閉的,所以無法提供螺母鎖住,但 有供螺絲鎖住的牙紋。我認為原本提供3.5公分長螺絲已經 足夠,後來為了安全起見,就將原本3.5公分的螺絲更換為 15公分螺絲,穿透燈桿,這樣被撞到時雖然會歪掉,但不會掉落。另漏水部分也是大部分因為遭到車輛撞擊,景觀燈結構遭到破壞而產生漏水,造成變壓器壞掉,少部分則是施工時燈具接合處有問題,從接合處滲水。如果施工過程中螺絲沒有鎖好,就會漏水。景觀燈出貨時,燈桿、燈頭、燈臂都是分開的,承包商連結時,除了將螺絲鎖好,還要判斷是否需要打矽膠。本件設計圖說並沒有要求燈具防水,路名牌燈一開始的規格就要求底部要有漏水口,因為它跟景觀高燈一樣有很多連結處,需要靠人工鎖螺絲,有時候颱風天或雨較大的時候有水進去是自然現象。為了提供客戶服務,105年7月間我們也全面以矽膠補強防水。我們在104年1月開始交貨,被告在104年12月才驗收完成,期間已經使用1年,燈泡損壞也可能是正常使用造成。變壓器在燈具裡面算是耗材,如本案使用12-14小時,壽命有時候8個月或1年左右,本件有 164個景觀高燈,其實變壓器更換頻率不是很高等語(本院 卷第286-289頁背面)。核與證人林榮漢於本院證稱:本件 照明設備是我代工安裝,體積大的燈具都難免滲水,路名牌燈體積很大,要做到百分之百防水有困難,路名牌燈、景觀(宮)燈都算是體積大的,如果變壓器放在燈桿裡面,防水比較好做,可能用很久,如果放在燈具裡面就用不久,時間不一定,大約有30-40%會放在燈具裡面等語(本院卷第290頁背面-第291頁)相符。證人即被告建濠源公司之工地主任葉建宏雖於本院證稱:7月11日景觀燈桿的維修是因為設計 的螺絲太短,颱風吹的時候就脫落,7月27日關於燈泡燒燬 部分,是因為水沿著電線流到變壓器,導致變壓器爆掉、燈泡燒燬,原告後來用矽膠將金屬銜接處封起來,情形有比較改善,但還是有變壓器爆掉導致燈泡燒燬的情形,我認為是因為散熱不良跟漏水等語(本院卷第283-28 5頁);惟證人葉建宏亦證稱:景觀燈桿掉落一開始是因為颱風,後來有被車輛撞壞,我是依據經驗判斷燈桿螺絲牙紋不夠深、內側沒有焊接螺母,所以無法鎖住。本件故障原因全部都是我提供給被告的,我的專長是建築土木,水電不是我的專長,我不知道變壓器是否是耗材,「燈泡燒壞」跟「變壓器故障導致燈泡燒壞」的燈泡外觀不會因為原因而有所不同,都是黑黑的裂開,圖說上看起來沒有要求採購的這批燈具必須防水,戶外的燈具就不應該有滲水的情形等語(本院卷第284-285 頁背面)。證人葉建宏既協助被告建濠源公司進行本件訴訟抗辯,其所為證言是否可信,已非無疑,其於本院證述時,就變壓器與安定器是否一起更換乙節,所為證述前後不一(本院卷第284頁、第285頁背面);復自承水電並非其專業,且系爭景觀燈桿依照片、圖說顯示,為一長條空心管狀金屬,證人吳榮峰前開無法於燈桿內部鎖螺母之證言,堪認合理,證人葉建宏依其經驗所為判斷顯有違誤,其認為戶外燈具不應會滲水之想法,亦與照明燈具製造商即證人吳榮峰、本件燈具裝設廠商即證人林榮漢所述相異,證人葉建宏前開證述顯係基於其主觀臆測,本院尚難採認其關於燈具故障原因之判斷。 ㈣、被告建濠源公司固另抗辯原告應負三年保固責任,被告建濠源公司因維修附表所示故障支出費用應與系爭貨款抵銷云云,惟查,系爭契約第13條保固責任部分明訂:⑴原告應保證所供應貨品在正常使用之下自驗收合格日起保固3年,光源 耗材、安定器、啟動器、保險絲等耗材零件不在保固範圍內(如燈具保固期內故障,由原告出燈具,被告安裝)。⑵如因天災地變及人禍或人力不可抗拒之災變時不在此限(本院卷第7頁)。則前開景觀燈桿掉落情形,分係颱風、車輛撞 擊等因素造成,業經證人葉建宏證述明確,則此部分依前揭約定自不在保固範圍內。另變壓器係與安定器同組販賣更換,業據證人葉建宏於本院證述明確(本院卷第285頁背面) ,變壓器屬於耗材乙節,亦有證人吳榮峰結證屬實(本院卷第287、289頁)。自系爭契約前開約定內容以觀,已明確將安定器列入不保固之耗材內,變壓器既與安定器同組販賣、更換,應認變壓器亦在兩造約定不予保固之耗材範圍內,始屬合理。是變壓器與光源耗材之燈泡、LED燈均不在系爭契 約約定保固範圍內,應由被告自行負責維修更換,被告建濠源公司前開抗辯自無足採。 ㈤、綜上,被告建濠源公司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景觀燈桿掉落情形,既係因颱風、車輛撞擊等天災、意外因素所致,自難僅因燈桿鬆脫現象,即認原告交付之商品有瑕疵;至於變壓器故障導致燈泡燒燬之情形,因無法排除車輛撞擊導致結構受損、道路燈具容易進水之本質、人為裝設失誤等因素,除無法認定商品交付時已有瑕疵外,被告建濠源公司提供之圖說復未要求燈具必須防水,亦無足夠證據足認原告有就此部分保證該品質,自難僅因景觀燈滲水、變壓器故障及燈泡燒燬等現象,逕認原告交付之商品有瑕疵或不符合其保證之品質;另就LED燈不亮部分,亦無證據足認係肇因於原告交付時之 商品瑕疵。另本件裝設之景觀燈、路名牌燈、LED燈數量非 少,如原告交付之商品係設計瑕疵,何以僅有附表所示之燈具發生故障。被告建濠源公司所抗辯各項故障情形,尚乏足夠證據可認係因交付時已存在之商品瑕疵所致,被告抗辯尚無足採。是原告依據系爭契約請求被告建濠源公司給付系爭貨款,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㈥、按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民法第247條之1定有明文。查系爭契約第15條明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對於本合約之一切義務願負連帶保證責任等語(本院卷第9頁),被告廖月友雖以前詞置辯,惟:系爭契約初始 合約金額業已高達617萬4,515元(原告主張後續金額追加為900萬元,本院卷第6、53、56頁),關於兩造名稱、工程名稱、交貨期限、交貨地點、付款辦法等契約重要事項均以打字方式為內容之繕寫,並非事先印製相同條款內容之契約後再以手寫方式填具,其中付款辦法甚至配合被告建濠源公司放款日約定請款日及票期,顯經雙方磋商合約內容後議定,尚難認系爭契約係原告預定用於同類契約條款而訂定之定型化契約。縱認系爭契約部分條款或為原告於同類燈具買賣均預定使用,然系爭契約當事人均為公司法人,原告為燈具出售廠商,被告建濠源公司為營造公司,裝設系爭燈具僅為被告承攬工程內容之一部分,此業據證人葉建宏證述明確(本院卷第283頁背面),足見契約雙方均有相當資力、實力可 為契約內容之磋商、談判。而原告提供燈具供被告裝設後,其主要給付義務即已完成,相關貨款卻需配合被告建濠源公司送審合格、查驗合格、正式驗收合格始行分批給付,且所為給付係以遠期(45天、30天)支票為之,原告於上開付款過程尚需承擔被告建濠源公司付款期限、付款能力之風險,本院認原告於系爭契約要求被告建濠源公司法定代理人負連帶保證責任,尚屬商業經營之合理判斷,並無何顯失公平情形。至系爭契約雖未將被告廖月友姓名登載於第15條法定代理人欄後,惟其已於系爭契約最後之立合約書人處蓋印確認。被告建濠源公司於系爭契約訂約時及本件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既均為被告廖月友,被告廖月友自已於訂約時知悉其身為被告建濠源公司連帶保證人之身分,原告請求被告廖月友連帶給付系爭貨款,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 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貨款,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系爭契約約定被告建濠源公司應於業主正式驗收合格日(本件為104年 12月1日,本院卷第59頁)給付尾款(本院卷第6頁),被告建濠源公司卻遲未給付,是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自104年 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於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被告聲請宣 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潘豐益 附表 ┌──┬───────┬─────┬────────┬──────┬───────┐ │編號│修復時間 │被告抗辯之│被告抗辯之故障原│金額 │備註 │ │ │ │瑕疵類型 │因、修復內容 │ │(發生地點) │ ├──┼───────┼─────┼────────┼──────┼───────┤ │ 1 │105年7月11日 │景觀燈桿掉│景觀燈桿之鋼管厚│貨車1輛2,500│民生路中華電信│ │ │ │落 │度不足,原告又僅│元+水電工2 │前 │ │ │ │ │以短螺絲固鋼管之│人×2,000元 │ │ │ │ │ │一側,致無法咬緊│=10,500元 │ │ │ │ │ │而脫落;後改用15│ │ │ │ │ │ │公分之長螺絲,並│ │ │ │ │ │ │貫穿二側鋼管固定│ │ │ │ │ │ │後始為穩固。 │ │ │ ├──┼───────┼─────┼────────┤ ├───────┤ │ 2 │105年7月11日 │同上 │同上 │ │民生路255號鮪 │ │ │ │ │ │ │魚飯店前 │ ├──┼───────┼─────┼────────┤ ├───────┤ │ 3 │105年7月11日 │同上 │同上 │ │民生路269號前 │ ├──┼───────┼─────┼────────┤ ├───────┤ │ 4 │105年7月11日 │同上 │同上 │ │永福路1號前 │ ├──┼───────┼─────┼────────┤ ├───────┤ │ 5 │105年7月11日 │同上 │同上 │ │永福路52號前 │ ├──┼───────┼─────┼────────┤ ├───────┤ │ 6 │105年7月11日 │同上 │同上 │ │民生路178之2號│ │ │ │ │ │ │前(大福珠寶)│ ├──┼───────┼─────┼────────┤ ├───────┤ │ 7 │105年7月11日 │同上 │同上 │ │民生路180之4號│ │ │ │ │ │ │前(四海食品)│ ├──┼───────┼─────┼────────┤ ├───────┤ │ 8 │105年7月11日 │同上 │同上 │ │民生路201號前 │ ├──┼───────┼─────┼────────┤ ├───────┤ │ 9 │105年7月11日 │同上 │同上 │ │民生路184號前 │ ├──┼───────┼─────┼────────┤ ├───────┤ │ 10 │105年7月11日 │同上 │同上 │ │民生路196號前 │ ├──┼───────┼─────┼────────┼──────┼───────┤ │ 11 │105年7月27日 │景觀燈不亮│燈泡燒毀(1組) │貨車1輛2,500│永福路31號前(│ │ │ │ │ │元+水電工2 │光南百貨) │ ├──┼───────┼─────┼────────┤人×2,000元 ├───────┤ │ 12 │105年7月27日 │同上 │同上(2組) │+燈泡5組×6│永福路警局前 │ ├──┼───────┼─────┼────────┤85元+=9,92├───────┤ │ 13 │105年7月27日 │同上 │同上(1組) │5元 │永福路58號前(│ │ │ │ │ │ │清玉飲料) │ ├──┼───────┼─────┼────────┤ ├───────┤ │ 14 │105年7月27日 │同上 │同上(1組) │ │永福路28號前(│ │ │ │ │ │ │PUMA) │ ├──┼───────┼─────┼────────┼──────┼───────┤ │ 15 │105年8月9日 │同上 │變壓器因滲水故障│變壓器1組840│永福路27號前(│ │ │ │ │導致景觀燈炮燒毀│元+景觀燈泡│家銘內科) │ │ │ │ │ │1組685元=1,│ │ │ │ │ │ │525元(原告 │ │ │ │ │ │ │派工部分,被│ │ │ │ │ │ │告未主張) │ │ ├──┼───────┼─────┼────────┼──────┼───────┤ │ 16 │105年10月20日 │同上 │同上 │貨車1輛2,500│永福路27號前(│ │ │ │ │變壓器1組,景觀 │元+水電工2 │家銘內科) │ │ │ │ │燈炮1組 │人×2,000元 │ │ ├──┼───────┼─────┼────────┤+變壓器5組 ├───────┤ │ 17 │105年10月20日 │同上 │同上 │×840元+景 │永福路警局前 │ │ │ │ │變壓器1組,景觀 │觀燈泡5組×6│ │ │ │ │ │燈炮1組 │85元=14,125│ │ ├──┼───────┼─────┼────────┤元 ├───────┤ │ 18 │105年10月20日 │同上 │同上 │ │永福路40號前(│ │ │ │ │變壓器2組,景觀 │ │文雄眼鏡) │ │ │ │ │燈炮2組 │ │ │ ├──┼───────┼─────┼────────┤ ├───────┤ │ 19 │105年10月20日 │同上 │同上 │ │復興路36號前(│ │ │ │ │變壓器1組,景觀 │ │華南銀行) │ │ │ │ │燈炮1組 │ │ │ ├──┼───────┼─────┼────────┼──────┼───────┤ │ 20 │105年11月2日 │同上 │同上 │貨車1輛2,500│民生路311號前 │ │ │ │ │變壓器1組,景觀 │元+水電工2 │ │ │ │ │ │燈炮1組 │人×2,000元 │ │ │ │ │ │ │+變壓器2組 │ │ │ │ │ │ │×840元+景 │ │ │ │ │ │ │觀燈泡2組×6│ │ │ │ │ │ │85元=9,550 │ │ │ │ │ │ │元 │ │ ├──┼───────┼─────┼────────┼──────┼───────┤ │ 21 │105年11月17日 │同上 │同上 │貨車1輛2,500│永福路34號前(│ │ │ │ │變壓器1組,景觀 │元+水電工2 │樂天工廠) │ │ │ │ │燈炮1組 │人×2,000元 │ │ ├──┼───────┼─────┼────────┤+變壓器3組 ├───────┤ │ 22 │105年11月17日 │同上 │同上 │×840元+景 │永福路40號前(│ │ │ │ │變壓器1組,景觀 │觀燈泡3組×6│文雄眼鏡) │ │ │ │ │燈炮1組 │85元=11,075│ │ ├──┼───────┼─────┼────────┤元 ├───────┤ │ 23 │105年11月17日 │同上 │同上 │ │永福路27號前(│ │ │ │ │變壓器1組,景觀 │ │家銘內科) │ │ │ │ │燈炮1組 │ │ │ ├──┼───────┼─────┼────────┼──────┼───────┤ │ 24 │106年1月23日 │同上 │同上 │貨車1輛2,500│永福路16號前(│ │ │ │ │變壓器2組,景觀 │元+水電工1 │寶雅) │ │ │ │ │燈炮2組 │人×2,000元 │ │ ├──┼───────┼─────┼────────┤+變壓器6組 ├───────┤ │ 25 │106年1月23日 │同上 │同上 │×840元+燈 │永福路20號前(│ │ │ │ │變壓器2組,景觀 │泡6組×685元│信合美) │ │ │ │ │燈炮2組 │=13,650元 │ │ ├──┼───────┼─────┼────────┤ ├───────┤ │ 26 │106年1月23日 │同上 │同上 │ │永福路55號 │ │ │ │ │變壓器2組,景觀 │ │ │ │ │ │ │燈炮2組 │ │ │ ├──┼───────┼─────┼────────┼──────┼───────┤ │ 27 │106年5月24日 │路名牌燈不│變壓器因滲水故障│吊車1輛10,00│復興路9號前( │ │ │ │亮(路名牌│,導致燈炮(LED │0元+水電工3│燒肉飯) │ │ │ │燈安定器)│燈)燒毀 │人×2,000元 │ │ ├──┼───────┼─────┼────────┤=16,000元 ├───────┤ │ 28 │106年5月24日 │同上 │同上 │(原告提供燈│永福路58號前(│ │ │ │ │ │泡及派工部分│清玉飲料) │ ├──┼───────┼─────┼────────┤,被告未主張├───────┤ │ 29 │106年5月24日 │同上 │同上 │) │永福路35號前(│ │ │ │ │ │ │羅德眼鏡) │ ├──┼───────┼─────┼────────┤ ├───────┤ │ 30 │106年5月24日 │路燈不亮、│同上 │ │永福路31號前(│ │ │ │LED燈(小 │ │ │光南百貨) │ │ │ │綠人)不亮│ │ │ │ ├──┼───────┼─────┼────────┼──────┼───────┤ │ 31 │106年5月31日 │路名牌燈不│同上 │吊車1輛10,00│民生路183號前 │ │ │ │亮(路名牌│ │0元+水電工3│(猋師傅便當)│ │ │ │安定器) │ │人×2,000元 │ │ ├──┼───────┼─────┼────────┤=16,000元(├───────┤ │ 32 │106年5月31日 │同上 │同上 │原告提供燈炮│民生路255號前 │ │ │ │ │ │、LED燈部分 │(鮪魚飯店) │ ├──┼───────┼─────┼────────┤,被告未主張├───────┤ │ 33 │106年5月31日 │同上 │同上 │) │民生路288號前 │ ├──┼───────┼─────┼────────┤ ├───────┤ │ 34 │106年5月31日 │路名牌燈不│同上 │ │民生路250號前 │ │ │ │亮(路名牌│ │ │(郵局前) │ │ │ │燈安定器)│ │ │ │ │ │ │)、LED燈 │ │ │ │ │ │ │(小綠人)│ │ │ │ │ │ │不亮 │ │ │ │ ├──┼───────┼─────┼────────┤ ├───────┤ │ 35 │106年5月31日 │LED燈(小 │同上 │ │民生路248之2號│ │ │ │綠人)不亮│ │ │前(尊爵服飾)│ │ │ │ │ │ │ │ ├──┼───────┼─────┼────────┤ ├───────┤ │ 36 │106年5月31日 │路名牌燈不│同上 │ │民生路202號前 │ │ │ │亮(路名牌│ │ │(德發茶行) │ │ │ │安定器) │ │ │ │ ├──┼───────┼─────┼────────┼──────┼───────┤ │ 37 │106年9月6日 │LED燈(紅 │號誌燈之綠燈部分│吊車1輛10,00│民生路308號前 │ │ │ │綠燈)不亮│故障 │0元+水電工2│(第一銀行) │ ├──┼───────┼─────┼────────┤人×2,000=1├───────┤ │ 38 │106年9月6日 │同上 │同上 │4,000元 │民生路288號前 │ │ │ │ │ │(原告提供LE│ │ ├──┼───────┼─────┼────────┤D燈部分,被 ├───────┤ │ 39 │106年9月6日 │同上 │同上 │告未主張) │民生路中華電信│ │ │ │ │ │ │前(漢口街) │ ├──┼───────┼─────┼────────┼──────┼───────┤ │ 40 │107年1月3日 │景觀燈不亮│變壓器因滲水故障│貨車1輛2,500│永福路28號前(│ │ │ │ │,導致燈炮燒毀 │元+水電工3 │PUMA) │ ├──┼───────┼─────┼────────┤人×2,000元 ├───────┤ │ 41 │107年1月3日 │同上 │同上 │+變壓器3組 │永福路警局前(│ │ │ │ │ │×840元+景 │南京路) │ ├──┼───────┼─────┼────────┤觀燈泡3組×6├───────┤ │ 42 │107年1月3日 │同上 │同上 │85元=13,075│永福路31號前(│ │ │ │ │ │元 │光南百貨) │ ├──┼───────┼─────┼────────┼──────┼───────┤ │ 43 │107年1月4日 │同上 │同上 │貨車1輛2,500│民生路220號前 │ │ │ │ │ │元+水電工3 │(郭元益) │ ├──┼───────┼─────┼────────┤人×2,000元 ├───────┤ │ 44 │107年1月4日 │同上 │同上 │+變壓器4組 │復興路10號前(│ │ │ │ │ │×840元+景 │巨匠電腦) │ ├──┼───────┼─────┼────────┤觀燈泡4組×6├───────┤ │ 45 │107年1月4日 │同上 │同上 │85元=14,600│民生路337號前 │ │ │ │ │ │元 │(COCO飲料) │ ├──┼───────┼─────┼────────┤ ├───────┤ │ 46 │107年1月4日 │同上 │同上 │ │民生路295之2號│ │ │ │ │ │ │前 │ ├──┼───────┼─────┼────────┼──────┼───────┤ │ 47 │107年1月30日 │LED燈(紅 │車行號誌之綠燈部│吊車1輛10,00│民生路中華電信│ │ │ │綠燈)不亮│分故障 │0元+水電工1│前(復興路) │ ├──┼───────┼─────┼────────┤人×2,000=1├───────┤ │ 48 │107年1月30日 │同上 │同上 │2,000元 │民生路中華電信│ │ │ │ │ │(原告提供 │前(漢口街) │ │ │ │ │ │LED燈部分, │ │ │ │ │ │ │被告未主張)│ │ ├──┴───────┴─────┴────────┴──────┴───────┤ │合計:152,025元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簡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