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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補字第213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213號

原告
磊邦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獻瑩
被告
林明雲

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依原告所欲請求通行之面積予以計算,則核定

為新臺幣240,000 元(通行面積4 ×30=120平方公尺;120 平方

公尺×公告現值2,000 元/ 平方公尺=24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訴訟價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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