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補字第21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213號
- 原告
- 磊邦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獻瑩
- 被告
- 林明雲
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依原告所欲請求通行之面積予以計算,則核定
為新臺幣240,000 元(通行面積4 ×30=120平方公尺;120 平方
公尺×公告現值2,000 元/ 平方公尺=24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