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補字第2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26號
- 原告
- 環揚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岳谷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海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10994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劉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