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補字第283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韓靜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283號

原告
康國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4,0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