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補字第28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283號
- 原告
- 康國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4,0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28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4,0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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