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補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294號原 告 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克彬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2,7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