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勞小字第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勞小字第2號
- 原告
- 李怡慧
- 被告
- 兆裕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德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6 月6 日下午4 時行言詞辯論。此外,兩造應於107 年5 月23日前,提出書狀載明所有對己有利之事實及證據,併請斟酌是否攜證人到庭。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