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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勞小字第2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劉子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勞小字第2號

原告
李怡慧
被告
兆裕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德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6 月6 日下午4 時行言詞辯論。此外,兩造應於107 年5 月23日前,提出書狀載明所有對己有利之事實及證據,併請斟酌是否攜證人到庭。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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