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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救字第1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麥元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救字第12號

聲請人
胡景偉
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相對人
兆富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易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107年5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相對人欄關於「富兆綠能科技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0段000號10樓」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兆富綠能科技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3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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