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救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麥元馨

  • 原告
    莊清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救字第21號抗 告 人 即 聲請 人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訴請相對人高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8 月6 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潘豐益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救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