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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14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劉子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143號

原告
台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偉隆
被告
建濠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月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107 年度屏補字第4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07 年2 月2 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各1 紙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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