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42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424號

原告
陳皇丞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正弘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2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原告起訴尚有以上程式之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補正事項      │         說明                             │
├──┼──────────┼─────────────────────┤
│1   │提出載明全體適格被告│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
│    │完整姓名及各被告於分│出於法院為之;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
│    │割後應受分配比例之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
│    │備狀(應依被告人數檢│第244 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    │附繕本)。          │次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    │                    │應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
│    │                    │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
│    │                    │無欠缺(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7366號判例意旨參│
│    │                    │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起訴狀記│
│    │                    │載被告有下列疑義:                        │
│    │                    │㈠起訴狀中記載之被告李炎山是否有繼承權? 被│
│    │                    │  告鄭嘆、陳秋燕並非土地所有權人為何列為被│
│    │                    │  告                                      │
│    │                    │㈡另陳俊佑、王泰崑、李雅玲為土地所有權人,│
│    │                    │  現未列為被告                            │
│    │                    │㈢李營得依土地謄本、李子毓依戶籍謄本之記載│
│    │                    │  為死亡,惟未提出繼承系統表及被繼承人之戶│
│    │                    │  籍謄本,命原告提出上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
│    │                    │  本。致本院難以確定分割共有物之對象及範圍│
│    │                    │  ,爰定期命原告補正。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424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