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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7 年上字第 7366 號
判例要旨
(一)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之訴,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二)被上訴人起訴以上訴人某子某丑為被告,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共同被告某子對於第一審判決雖未提起上訴,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上訴人某丑提起第二審上訴,係有利於共同訴訟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原審於判決書內竟未併列某子為上訴人,自嫌疏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