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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152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麥元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152號

原告
陳榮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理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前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該部分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屏救字第11號裁定駁回確定,則原告依法仍應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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