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1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16號
- 原告
- 捷達斯數位商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佳瑩
上列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島文化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10175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9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2,4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