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勞小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勞小字第3號原 告 莊清安 被 告 謝帛洲即蕭威工程行 高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舒婷 訴訟代理人 徐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7年10月15日下午3時4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