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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勞小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麥元馨
  • 法定代理人
    楊舒婷

  • 原告
    莊清安
  • 被告
    謝帛洲即蕭威工程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勞小字第3號原   告 莊清安 被   告 謝帛洲即蕭威工程行 高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舒婷 訴訟代理人 徐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7年10月15日下午3時4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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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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