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勞簡字第1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勞簡字第13號
- 原告
- 劉孟勳
- 原告
- 閔明峰
- 原告
- 黃富渝
- 原告
- 鄭宇倫
- 原告
- 黃怡蓁
- 原告
- 黃子芹
- 原告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周志方
- 被告
- 綠工坊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誠
- 被告
- 晨餐巧手即黃俊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108 年1 月3 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晨餐巧手」(法定代理人黃俊誠)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晨餐巧手即黃俊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更正如上。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